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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如何处理原发票?
答: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按照《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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