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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经过层层筛选,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期间各级法院公开的涉税司法案例中评出10个2020年度典型涉税司法审判案例,并分析了案例的意义所在。我们在此选择重要案例,进行选登。
H市税务局稽查局、Q化工厂税务行政管理案
见(2020)辽行申767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情
2018年8月23日,H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Q化工厂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有资金回流和无资金回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发票)构成偷税,处少缴增值税和城建税一倍的罚款。Q化工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
法院认为,Q化工厂取得山西某公司(失联)开具25组专用发票,虽有部分资金回流,并有长治税务机关开具的有关销售方虚开发票的证明材料,但认定该发票系虚开缺少必要的佐证;稽查局认定的25组发票也仅提供了5张,且无销售方账目、出库、汇款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有关货款与资金回流差额虽占开票总额的9%,但该回流资金是否为同一笔货款、回流原因、为何会出现差额,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且现有证据具有向Q化工厂取证的单一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稽查局所示证据尚未达到足以认定Q化工厂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标准,有关认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Q化工厂取得失联企业的八组发票,稽查局所示证据也具有向Q化工厂取证的单一性,未取得销售方的相关凭证,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原告是否明知、销售方向有关人员回款性质及是否为同一货款等均无证据证实,在此情形下根据回款事实推定Q化工厂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二审和再审都判定撤销有关处罚决定。
入选理由: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无真实交易,且没有证据证明受票方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或明知发票系以非法手段取得。若仅以受票方取得了虚开的发票或失控发票,则认定其构成偷税行为,将产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也与当下中央要求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相违背。本案提示,在虚开发票类税收违法案件中,应获取更多的证据形成证据链,由此对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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